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70006号
案件名称:大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大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186675
法定代表人:李相喆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销售的清净园纯发酵酱油(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标签未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酿造酱油》(GB 18186-2000)8.1:“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的要求。经查,进货价格10.5元/瓶,零售价格16元/瓶,至我局查获时止,同批次产品共进货19瓶,售出19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4元,违法所得10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