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6.8元/袋购进100袋标称涿州北方绿色巨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方绿人牌金丝肉松饼(208g/袋规格、生产批次为2014/04/08),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23号楼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批次北方绿人牌金丝肉松饼,产品中的过氧化值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7月30日,你公司以单价6.9元/袋售出76袋,剩余24袋退回。你公司经营上述不合格金丝肉松饼货值金额共计69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