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60012号
案件名称:李华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华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57号店铺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该当事人未持有《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即无证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作了检查笔录、扣押了涉嫌违法经营用的货物:矿泉水48瓶,上述物品当事人没有留存购货凭证。当事人李华波在未持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瓶装矿泉水。现场发现其购进矿泉水的品种为:康师傅牌优悦矿物质水(550ml/瓶),购进价格为每瓶1.00元,共计购进48瓶,其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8.00元。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