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37号
案件名称:刘洁晶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洁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平台的《举报登记表》(编号:[电]Z2015110224),内容为位于回龙观西大街港龙中心内呷哺呷哺店旁边的进口彩妆店涉嫌违法销售化妆品乐敦特效暗疮膏。2015年12月2日,我局对上述进口彩妆店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刘洁晶(身份证号:140103198110215128)。在该店检查发现名称为“特效暗疮膏”的产品13盒,标识香港乐敦药妆控股有限公司出品,无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产品为该店负责人刘洁晶从朋友处获得,于2015年10月购于香港,共获得16盒。自己使用1盒,截止2015年12月2日共销售了2盒,销售单价是69元/盒,违法收入1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