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7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东新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东新村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5574-9
法定代表人:杨宪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保质期为8个月的海苔青豌豆,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