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2014)s13-02
案件名称:霸州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霸州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生路二号院 设立霸州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未取得销售散装熟肉制品的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擅自销售猪头肉等熟食制品。201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大兴区庞各庄镇民生路二号院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尚有35.39公斤散装熟食制品未售出。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28日,当事人从事熟食制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9597.32元,违法所得417.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