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6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丰嘉源商贸中心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丰嘉源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兴丰嘉源商贸中心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的检验报告(GZAA36BB44226823),报告显示北京兴丰嘉源商贸中心销售的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年6月30日,产品名称:肘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80.2元,获利0.0元,未缴纳税款。当事人发现上述食品不合格后,立即采取下架以及通知退货等措施,且所有进货的肘子全部没有销售,没有造成严重违法后果,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