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3
案件名称:卢瑞强(北京魏善庄卢瑞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卢瑞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北路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魏善庄卢瑞强超市经营的3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查,卢瑞强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销售的2袋规格为每袋160克的芝麻南糖生产日期2014/08/27保质期9个月、2袋规格为每袋110克的麦芽糖生产日期2015.1.2保质期6个月、2袋规格为每袋250克的芝麻糖生产日期 2014.11.09保质期8个月的3个品种的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截止2015年8月24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卢瑞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