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 )食药监食罚〔2015〕170005号
案件名称:上海灵笙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上海灵笙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2767440
法定代表人:潘建新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往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丹胜加伏特加酒(黑葡萄味)(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22日)“配料”中未标示“水”,不符合《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5.1.2.1.3:“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5.1.2.1.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该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当事人的上述产品为禁止销售产品。至我局查获时止,同批次产品购进2瓶,全部售出,购进价格225元/瓶,销售价格293元/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6元,违法所得1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0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