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妆罚〔2014〕129号
案件名称:张群(北京艺群美化妆品店)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群(北京艺群美化妆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北大街东侧(纺织厂)的北京艺群美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染发化妆品“海娜纯香快速护发染发霜”13盒,宣称含有“海娜花”成分。我局于2014年10月08日报告主管局长申请立案,经调查发现,北京艺群美化妆品店2014年9月从上门推销的经销商处购进化妆品“海娜纯香快速护发染发霜”20盒,已销售7盒,存有13盒,该产品进价7元/盒,零售价10元/盒,此产品违法所得合计70元。该店未留存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及进销台帐。当事人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2、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210元;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2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