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07
案件名称:祁家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祁家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东芦垡村村北150米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祁家龙在未取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5日未取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经营时间较短,还没开始销售,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约人民币500元,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刚进来的成品桶装啤酒3桶(65L/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