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0号
案件名称:贺静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贺静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贺敬海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铺头村经营芙蓉兴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货架1组、大米50千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