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04号
案件名称:孙继(北京大兴区半壁店兴继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枣林村东500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1袋黄和记铺盖面(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4.07.22、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00克,销售价格3.5元/袋)、2袋一家人核桃粉(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4.02.05、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广东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0克,销售价格25元/袋)、1袋香辣鱼排(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4.08.12、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8克,销售价格3元/袋)、1袋老尹家芝士花生(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4.06.01、保质期10个月、制造商河北省武强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克,销售价格5元/袋)超过了保质期,且孙继仍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2015年4月17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孙继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