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妆罚【2015】230001号
案件名称:张翠珍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翠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翠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翠珍通达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瓶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已经过期。经查,北京翠珍通达副食商店于2014年3月3日,从安装市场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6瓶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该产品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8月。查看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店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期间共以17.5元销售4瓶,共计人民币70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