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39号
案件名称:马景芝(北京双峪马景芝果品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景芝(北京双峪马景芝果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芝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糖姜片(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11月10日,规格:散装)、干百合(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年2月10日,规格:散装),样品经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其中,糖姜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T 10782-2006的要求,干百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案于2015年5月6日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1日以6.67元/斤的价格从北京锦绣大地物流港四层A区80-81号购进糖姜片(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11月10日,规格:散装)7.5斤,以8.00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5年2月10日以45.00元/斤的价格从北京锦绣大地物流港四层A区52-53号购进干百合(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年2月10日,规格:散装)5斤,以60.00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360.00元,违法所得8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