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3-04号
案件名称:李兰增经营禁止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兰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5604248042
法定代表人:李兰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繁荣村村委会东50米北京庞各庄腾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11号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批次为20140429规格为18.9升每桶的山水间牌桶装饮用水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样,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14年4月29日以3.5元每桶的价格从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批次为20140429规格为18.9升每桶的山水间牌桶装饮用水60桶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201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山水间牌桶装饮用水除抽样备份的1桶自行销毁外,其余59桶均以12元每桶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为720元,获违法所得50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