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17号
案件名称:胡淑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淑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政府路兴路宾馆一楼开设“天天平价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985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865元,营业额共计908.25元,未售出食品总价12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028.25元。销售利润43.25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3.25元。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