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07号
案件名称:刘文库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文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刘文库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西驻军大院的“瓶装水批发站”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总计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六元整(196.0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