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320号
案件名称:张秀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秀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秀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30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区25号楼-1至3层101一层经营“北京天娥商贸中心”销售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张秀娥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