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罚[2015]2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 4月1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1层B1层的北京风亦情美容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的Massage Oil(500ml)Made in Germany进口化妆品1瓶无中文标签,你单位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上述产品涉嫌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我局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你单位自述上述化妆品是从北京香柏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瓶,销售1瓶。经执法人员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显示:北京香柏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SOHO5楼0304办公。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未查到上述产品的信息。上述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销售单、情况说明等材料,显示该企业共销售了1瓶该产品,共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0元,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