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35号
案件名称:韩耀公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耀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15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中学东侧底商5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现场发现农夫山泉矿泉水8瓶,统一老坛方便面5袋,和其正凉茶21瓶,韩耀公的小卖部共进货农夫山泉矿泉水2箱,每箱24瓶,进价1元/瓶,售价1.5元/瓶;统一老坛方便面2箱,每箱25袋,进价4元/袋,售价5元/袋;和其正凉茶9箱、进价2元/瓶,售价3元/瓶;检查当天还剩农夫山泉矿泉水8瓶,统一老坛方便面5袋,和其正凉茶21瓶。货值金额97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