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5号
案件名称:杨克()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百世城商业街北侧11号杨克经营的2015年7月29日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万福肉类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肉现场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9月7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121500001962)检验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结果11.9,标准要求是不得检出,检测方法GB/T 22286-2008、判断依据农业部公告235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5年9 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2015年9 月10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杨克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07月29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万福肉类有限公司购进牛肉400斤,购进价格26元/斤,以27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顾客,至201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牛肉(盐酸)克伦特罗超出检测结果11.9为不合格食品止,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牛肉,当事人杨克称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2015年7月30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1.5斤,计10800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元,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