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2号
案件名称:张焕然(北京永发家和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焕然(北京永发家和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市场13号厅5-6号的张焕然(北京永发家和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安徽宴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草菇鲜抽酱汁)每桶5.5升进行抽样,数量2桶,并送北京市密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01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密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Y-070)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安徽宴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草菇鲜抽酱汁),检验项目:柠檬黄,检测结果0.21g/kg,标准值≦0.15 g/kg,依据DB/11 517-2008《液态调味品卫生要求》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6 月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食品4桶。当场给予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