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2号
案件名称: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销售禁止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0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2号厅21号的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瓶装、桶装香油,其中预包装圆瓶香油69瓶、长瓶香油8瓶、5kg/桶桶装香油2桶、2.5L/桶桶装香油2桶,正准备对外出售。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强制扣押措施,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香油)。2015年3 月11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张建国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2月24日,从“城北市场菜区北排17号冯国珍”处购进圆瓶香油80瓶,每瓶18元;长瓶香油10瓶,每瓶18元;5kg/桶桶装香油5桶,每桶250元;2.5L/桶桶装香油5桶,每桶125元,共计购买货款为3495元。购进后共计销售以20元/瓶零售圆瓶香油11瓶、以20元/瓶零售长瓶香油2瓶、以260元/桶零售5kg/桶桶装香油3桶、以130元/桶零售2.5L/桶桶装香油3桶。截至2015年03月04日共计获利71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750元,违法所得7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