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1号
案件名称: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2号厅21号的张建国(北京张建国香油坊)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桐乡市昌盛蔬菜食品厂于2014年08月17日生产的2.25千克/袋“辉明”牌辉明酱菜(酱腌菜)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231400005475)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桐乡市昌盛蔬菜食品厂于2014年08月17日生产的2.25千克/袋“辉明”牌辉明酱菜(酱腌菜),检验项目:苯甲酸,检测结果2.6g/kg,限量≦1.0 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 月2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日,从城北市场东区北楼29-31号摊位张树文处购进1件(含6袋)由桐乡市昌盛蔬菜食品厂于2014年08月17日生产的2.25千克/袋“辉明”牌辉明酱菜(酱腌菜),购买价格:38元/件,进货款38元。购进后以每袋8元价格销售,截至2015年2月2日,已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15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2袋,销货款共计48元,获利10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8元,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