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费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东口综合办公楼一层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由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检测结果0.16g/kg,标准值≤0.1g/kg,依据GB2760-2014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食品。2015年9月16日经对受委托人石金海进行调查,共购进枸杞30袋,经调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897.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