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2号
案件名称:江苏顶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江苏顶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北京市密云县水源路南侧橡树湾工地里面有家无名超市无证经营,要求查处”。201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江苏顶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扣押措施,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所得24.5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858.5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