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3号
案件名称:秦天雷(北京森和佳运商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秦天雷(北京森和佳运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秦天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来电人胡女士于2015年8月18日发现位于密云县阳光街388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的阳光超市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企业”。2015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秦天雷(北京森和佳运商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扣押措施,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所得4.5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263.8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