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6号
案件名称: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费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于2015年6月15日在密云县花园小区东口进门100米路南的悠悠超市购买了散装的超市自行包装的的杏仁,食用时有哈喇味,要求查处”201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在赵明辉的陪同下对北京悠优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超市所销售的预包装大杏仁无异常气味,供货商资质齐全,在保质期限内,已提供了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但发现该超市食品货架上销售的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船自发粉,净含量1.5Kg∕袋×3袋,生产日期2014∕11∕08,保质期6个月。现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2015年6月24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日购进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船自发粉15袋,在保质期内以每袋9.9元销售出12袋,现还剩3袋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29.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