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18 号
案件名称:王浩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浩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鼎经营的北京阿田金春餐厅进行监督抽验,并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取样品。2015年3月6日,我局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14SJC491),北京阿田金春餐厅使用的羊肉(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批次:2015.1.6),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已对刘鼎(北京阿田金春餐厅)立案处罚。经查, 刘鼎(北京阿田金春餐厅)是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肉棚10号王浩明()处购进的该批次羊肉。王浩明()于2015年1月6日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周卫东处以每公斤42.00元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羊肉30公斤,购进总价为1260.0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羊肉时是以整只羊购进,销售时剔除羊骨,只销售羊肉。当事人共销售羊肉22公斤,销售价为每公斤66.00元,销售总价为1452.00元。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1452.00元,违法所得192.00元。当事人王浩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