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48002
案件名称:胡红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红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胡红春经营的鲜肉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有用于食品经营的鲜猪肉30公斤。 经查:胡红春经营的鲜肉摊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25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6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