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036602-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06月26日,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处购买价值447.00元的吉顶人参养生酒500ml,后发现该商品配料中添加有“人参”,但未依据《GB7718-2011》第4.1.2.1条的规定标注其真实属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