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30002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销售的富亿农牌什锦脯、海棠脯、桃脯不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中,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于2014年2月15日购进富亿农牌什锦脯180g装40袋,进价为每袋8元,2014年4月18日购进富亿农牌海棠脯180g装40袋、富亿农牌桃脯180g装40袋,进价均为每袋9元,至2014年6月25日,什锦脯全部售出,售价为每袋10元,桃脯售出19袋,售价为每袋11.20元,海棠脯售出20袋,售价为每袋11.20元,剩余食品于2014年6月25日退货,货值金额是1296元,共获违法所得165.80元。上述产品不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