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110号
案件名称:张永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永敢负责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村43号玉泉鲁谷市场经营区7号的羊肉烩面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永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勺1个,锅1个,刀1个,经局领导批准当场予以扣押。现场未见经营收费相关单据。 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张永敢负责并经营的羊肉烩面店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经营,截止到2015年5月8日检查时,该店共收入700元,故违法所得为700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故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明显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