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50009号
案件名称:王仕清(北京安定龙泉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仕清(北京安定龙泉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北京安定龙泉超市销售的台湾高粱酒的标签中,未依据《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3的规定标示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从北京新发地世纪永亨商贸经营部购进53度台湾高粱酒6箱共计72瓶,至2015年6月29日,上述食品售出54瓶,剩余18个已退货53度台湾高粱酒进货价格是每瓶11.25元,72个的进价共计810元,销售价格是每个14.5元,54个售价共计783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93元,获利175.5元。上述产品未依据《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3的规定标示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供的购货小票和照片、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记录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