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30019号
案件名称:张敏先(北京张敏先食品店)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敏先(北京张敏先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我局联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六合虹达市场内B113的商户张敏先(北京张敏先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商标:未标注;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的“豆润香豆干(香辣味)和商标:图形标;规格:228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04月07日的香米酥” 等二种食品进行了检查和抽样检验。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豆润香豆干(香辣味)样品中菌落总数实测结果33000cfug/g;不符合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果显示,香米酥样品中过氧化值实测结果为0.59g/ 100g脂肪;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所得23.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