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68号
案件名称:崔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第一职业学校院内开设小卖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5458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5368元,营业额共计5690.08元,未售出食品总价90元(即:康师傅冰红茶30瓶共75元;康师傅矿泉水24瓶共15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5780.08元。销售利润322.08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2.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