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罚〔2015〕10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舟共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舟共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70185
法定代表人:李洪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同舟共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欧蒂芙奇迹面膜贴”确非其标签标识的广州欧蒂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该单位销售“欧蒂芙奇迹面膜”产品实际交易中共99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472.32元。北京同舟共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