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150026号
案件名称:王金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举报人于2015年9月15日在位于大兴区欣荣北大街理想城五期南门的便民店购买的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因发现该食品变质,要求调查该销售企业。201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理想城5期南门王金贤经营的食杂店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在售食品有净含量500ml/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5瓶,及净含量550ml24瓶/箱康师傅优悦矿泉水20箱,净含量101克24袋/箱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劲爽拉面方便面10箱。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