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06号
案件名称:聊城市多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聊城市多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597958-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20日以每袋4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1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301的开古牌袋泡红茶20袋,购货款80元,以每袋5.5元的价格销售8袋,销售金额44元,退货12袋,货值金额44元,获利12元。经北京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24690-2009《袋泡茶》标准要求,稀土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斤5.3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标称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为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5.08的盛华牌龙井茶10袋,购货款53元,以每斤6.8元的价格销售3袋,退货7袋,销售金额20.4元,货值金额20.4元,获利4.5元。经北京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18650-2008《地理标志 龙井茶》标准要求,感官品质低于四级,稀土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斤12.5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福建省安溪县长兴茶厂生产的规格为2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08月01的铁观音10袋,购货款125元,以每斤14.5元的价格销售5袋,退货5袋,销售金额72.5元,货值金额72.5元,获利10元。经北京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T19598-2006《地理标志的产品 安溪铁观音》标准要求,稀土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