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09号
案件名称:徐长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长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13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昊建路临21号开设“诚信烟酒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2575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1545元,营业额共计1590元,未售出食品总价103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2620元。销售利润45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5元。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