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70001号
案件名称:周爱明(北京冯家峪富达发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爱明(北京冯家峪富达发综合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沈明星、王爱军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冯家峪镇冯家峪村商业街的周爱明(北京冯家峪富达发综合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待售的食品:1袋“五娃娃”鸡排(藁城市京都食品厂、70g/袋、生产日期为20140721、保质期8个月);2根“双汇”福享来蒸煮淀粉肉肠(双汇.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75g/根、生产日期为20141005、保质期6个月)。经调查,上述批号的“双汇”福享来蒸煮淀粉肉肠是2014年10月30日从北京吉祥裕丰食品店购进,共20根,进价1.9元/根,销售价2.5元/根,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8根;上述批号的“五娃娃”鸡排是2014年8月15日从北京市盛兴隆达商店购进,共10袋,进价0.8元/袋,销售价1.0元/袋,在有效期内销售了9袋。剩余超出保质期的1袋“五娃娃”鸡排、2根“双汇”福享来蒸煮淀粉肉肠在货架上待售,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