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61号
案件名称:王志民()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志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志民(***)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三厅1-01.03号化妆品店销售含违禁成分白芷提取物的化妆品:“水盈七子白雪颜面膜”(规格:30g/片)。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14日经营“水盈七子白雪颜面膜”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2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