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90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芦兴乐购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芦兴乐购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人范春华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称北京西芦兴乐购商店销售的500克/盒的片片鲜羔羊肉片无正规标识。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西芦兴乐购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15年3月23日生产的500克/盒片片鲜羔羊肉片3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05月26日的片片鲜羔羊肉片4盒,售价均为35元/盒。标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112411010092,执行标准号:Q/DXCLS001-2010。上述两种产品生产商标称均是北京成龙食品有限公司,登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大厅未发现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公示。北京成龙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该公司生产的片片鲜羔羊肉片的情况说明及企业标准复印件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故该被举报上述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查生产日期2015/03/23的产品进货18盒,销售15盒,库存3盒;生产日期2015/05/26的产品进货16盒,销售12盒,库存4盒。两种日期产品进货价均为25元/盒,销售价均为35元/盒。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90元,获利270元。被举报人发现上述商品存在问题后立即下架,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目前销售的此类产品不存在被举报的问题。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现场检查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在经营现场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情况事实、4、《北京华晋大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确认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单价、数量。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大厅许可公示1份:证明羔羊肉片生产商不存在的事实。6、生产日期2015/03/23的产品及生产日期2015/05/26的产品照片各1张:确认产品实物状况。7、北京成龙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过期。8、北京成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确认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号失效。9、北京成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片片鲜羔羊肉片情况说明,确认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