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0号
案件名称:曹海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海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鼓楼南大街2号新华书店正门的隔壁的甜贵人店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蛋挞等甜品,要求查处”。201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曹海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蛋挞23个、泡芙28个。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蛋挞23个、泡芙28个进行了扣押。当日对负责人曹海莲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50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242.76 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