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01号
案件名称:吴玉东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玉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王庄村鲜肉水果蔬菜店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鲜肉。2015年1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王庄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吴玉东经营的鲜肉水果蔬菜店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鲜肉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有当事人违法所得收入证明材料,违法所得共计75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电子称2台、鲜猪肉5公斤(冷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