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5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07074-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0228的高碑店牌豆腐丝(250克/袋)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分别为5.1×106和430,不符合GB27711-2003的要求(菌落总数,cfu/g限量≤750,大肠菌群,MPN/100g限量≤40),且出具了《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AOZNIA39277823)。我局于2015年5月5日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AOZNIA3927782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2月28日从河北高碑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购进40袋生产日期为20150228的高碑店牌豆腐丝(250克/袋),进价是4.15元/袋,40袋进价总共是166元;销售价是8.7元/袋,货值金额348元;包括我局监督抽验的6袋,售出24袋,剩余16袋未销售,由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然亭店退货河北高碑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获利208.8元,当日未缴纳税金,违法所得10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