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妆罚〔2015〕10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城实业发展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城实业发展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86467-8
法定代表人:赵欣
主要违法事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受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5年02月05日对北京恒城实业发展公司经销的茱莉蔻薰衣草沐浴露(原产国:澳大利亚,制造商:茱莉蔻国际有限公司),规格:每瓶/300ml(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74388C, 保质期: 2016/02/29,进行了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测方法》(国食药监许[2010]456号)、《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国食药监许[2011]96号)检验二噁烷,计量单位:mg/kg,方法依据:《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测方法》(国食药监许[2010]456号),气相/质谱,指标:≤30,检验数据:34.0,检出限;/, 项目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查实,该单位销售的茱莉蔻薰衣草沐浴露是2013年11月08日从原产国澳大利亚进口的化妆品,一共进口了450瓶,规格:每瓶/300ml(净含量),这450瓶用于公司主办主题活动VIP会员赠送260瓶,员工自用39瓶,余下151瓶全部派发各商场专柜,已全部售出,一共销售了151瓶,销售价每瓶179.40元,销售额共计27089.40元,即违法所得共计27089.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