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9号
案件名称:杨学海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学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于2015年3月30日在密云县长安小区26号楼底商缘来便利店购买的凉皮,食用后出现拉肚子和头晕等症状,要求查处”。201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杨学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凉皮。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3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所得222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312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