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荣海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郁花园一里四区底商12段的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经营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蘑”(200g/袋)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规定。201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蘑”。经过核实,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所购买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蘑”确实从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售出,举报人举报属实。2015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7月16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蘑”(200g/袋)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能量计算方法,涉案食品的实际能量值应为:24.9×17+1.8×37+29.5×17=991kJ,远高于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的119KJ。经查,该单位经营的涉案食品,进货价32.50元/袋,零售价68.00元/袋,进货量20袋,销售量11袋,利润390.50元,剩余9袋已退货,现无库存,未纳税。故认定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360.0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390.50元,不涉及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用具。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生产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龙特产食品加工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1


